公文的立卷、归档和销毁处理(公文的立卷,归档和销毁处理的区别)

公文的立卷、归档和销毁处理

1.公文由各级单位办公室或者专人统一管理。各级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2.公文办完后,办公室或者专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3.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归档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各种公文定稿、正本,由各单位办公室收集整理。

(2)各种会议记录、纪要等,包括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由承办机构收集、整理。会议纪要定稿应交由办公室归档。

(3)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归档。

(4)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相关单位保存复印件。

(5)每年8月底前,须将上年度应整理、归档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4. 公文归档期限应按照档案分类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

5.涉密文件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1公文确定密级前,应根据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决定。

(2)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3)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单位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4)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6. 公文撤销或废止。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7. 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8.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9.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向上级单位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构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10.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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