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签订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对有效合同,公司予以承认,其相应权利义务由企业享有和承担。
合同承办单位应依约履行已生效的合同,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履行,有关单位有义务根据合同和合同承办单位的要求协助履行合同。合同副本应送协助履行单位。
合同审批签署前,合同承办单位不得提前执行合同内容。若因紧急需求,需提请执行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需经相关情况报审批权利人批准后,公司予以认可,否则,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承办责任人承担。
合同承办单位应主动督促对方履行合同,维护企业权益。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合同承办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报法务部备案,并应法务部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一)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二) 对方已提起诉讼或申明要提起诉讼的;
(三) 有可能造成企业重大声誉损失的;
(四) 合同承办单位认为应通报法务部的其他情况。
法务部接到书面报告后,与报送合同纠纷的合同承办单位共同拟定解决方案。法务部已就合同纠纷拟定解决方案的,合同承办单位应配合法务部共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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