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议管理办法
为规范行政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行政会议的质量和效率,保障行政会议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行政会议的质量和效率,保障行政会议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行政会议是指行政机构内部用于决策、协调和沟通的会议。行政会议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参与度,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 行政会议的组织者应当确定会议的议程和议题,制定会议计划,做好会议准备和组织工作。行政会议的议题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条 行政会议的组织者应当邀请相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加,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行政会议的组织者应当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做好会前准备、会议记录、会后整理工作,确保决策的实施和执行。
第六条 行政会议的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会议记录制度,对会议记录进行审查和整理,确保会议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行政会议的组织者应当定期开展行政会议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行政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行政会议管理办法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