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额:10~20万
金石股份:金融机构耍赖 谁赢谁输?
12/05 16:01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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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成都商报》报道,76岁的彭时体老人1986年以1优惠“入股”信用社,27年后收效仅8.91元。而该信用社则称,当时的股金相当于存款,不是股权。近期屡屡爆出金融机构与用户“争利”事件。在安徽,一女士本可以拿到14万元本息,24年后却变成了400优惠;在河南,因为“政策变动”,一男子本可以拿到的1.1万元变成了400多元。

 

  依据民法契约精神,用户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契约,无论是以约定分红还是以保值储蓄存单的形式,均是双方在自由、平等背景下达成的自由、合意的法律行为,当受法律保护。从信赖利益维护的层面来讲,用户基于对金融机构商业信誉、财力等的信任,与其签订契约后,双方应积极稳妥履行各自义务。用户对金融机构的终履约行为已产生合法、合理、当然的信任期待,除契约中明确约定的可享权益之外,还享有隐性潜在的信赖利益,并应得到保护。

 

  “当时之约与现今法律不符”、“已履行告知义务”等事后说辞,并不能成为金融机构毁约的合法依据。即使出现政策改变等情势变更情形,金融机构也应当立信守诚、积极弥补用户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从金融服务者长远发展的层面来讲,金融机构自会为其不守诚信、不注重用户体验的短视争利行为付出沉重代价,罔顾用户需求与潜在期待,终会导致用户体验变差、忠诚度下降,不利于其争取潜在的用户资源与谋求永续发展。

 

  对于金融机构的不规范商业行为,有关行政主体不应再沉默,应积极与各方协商,提出解决之道,着力扶持用户与金融机构双方利益的对称与均衡,促进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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