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申报时间距离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
办理材料:
1.《单位失业人员名单告知表》,原件1份;
2.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
(1)跨统筹地区转移领取待遇的,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函(内容包括:单位全称、账号、开户行、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信息),原件1份;
(2)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
①《失业保险金视同缴费年限申报核定表》,原件1份;
②人事档案,验原件;
(3)失业人员服刑期满的,提供刑满释放证明(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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