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减分规定如下: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减个人信用积分20分,减分期为自处罚之日起一年;
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减个人信用积分30分,减分期为自处罚之日起三年;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减个人信用积分40分,减分期为自处罚之日起五年;
四、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减个人信用积分40分,减分期为自处罚之日起五年;
五、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减个人信用积分50分,减分期为自处罚之日起五年;
六、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减个人信用积分50分,减分期为自处罚之日起五年。
对上述个人信用积分减分有异议的,可以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确属合理的,予以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