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泉州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中心市区,指丰泽区、鲤城区和洛江区的万安街道。
管理范围
《泉州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中心市区,指丰泽区、鲤城区和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办法》对骑车逆行、超载、打手机等交通陋习,以及车辆加装、横穿马路、车辆停放等方面,均予以限制和规定。
通行方面
1.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单手持物、观看手机、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2.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
4.已满16周岁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还应当按照本省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停放方面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未设置停放地点的,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2.同时,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共享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市城管部门应当制定共享电动车管理办法,合理规划停放区域,加强准入、退出和经营服务管理,控制投放总量;
3.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车辆整车及其主要部件的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备唯一性编码,并办理共享电动自行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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