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诊疗行为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接诊参保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如发现虚假证件或人证不符时,应拒绝记账;已记账上传费用的,应及时做退费处理。
(二)认真查阅和仔细询问参保人员病史,按诊疗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并详细记录病情,因病施治,合理开具处方,不得开具与诊治疾病无关的诊疗项目和药品。
(三)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就诊的,应详细记录外伤原因和事发经过。
(四)定点医疗机构营业场所内不得摆放和销售各类保健、生活用品等非药品物品。
二、规范票据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须按原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整填写医学处方,并定期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实行电子处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时,须出具符合财政、税务部门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套印有财政、税务部门票据监制章的相关收费票据,并保存票据留存联备查。
(三)定点医疗机构须按规定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票据和费用清单(或随货同行联)须按月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三、规范药械出入库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建立和实施器械、药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器械和药品出入库管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用集中HIS系统(含卫生系统建立)的,总库房暂建立在集中HIS系统中;实行接口模式的,总库房建立在单位各自的HIS系统中。
参保人员及自费病人就医购药,均须通过HIS系统中的总库房发药。
(二)已纳入社会保险定点服务管理的各医疗机构,须在10月31日前建立并实施药械库房管理,未按时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暂停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至建立实施药械库房管理为止。今后新纳入社会保险定点服务管理的各医疗机构,须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实施药械库房管理并通过验收后,再开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四、规范财务核算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药品、器械购销和资金收支情况;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有关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所有资金收支均应通过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结算,药品和器械采购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财务核算管理列入年检范围。
五、规范部分诊疗项目管理
(一)规范物理治疗、康复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
1.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物理治疗、康复项目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的,须事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备案,并如实提供经治医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执业或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书等相关资料。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开展上述项目的,须在10月31日之前统一申报备案。
2.经治医务人员须中医学、康复医学或相关医学专业毕业,并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技师资格。
3.诊疗时,须如实登记参保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诊疗项目名称、诊疗起止时间等相关信息,经参保人员本人或亲属、经治医务人员签名后,按月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4.收费时,除按《衢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康复、物理治疗管理暂行办法》(衢市社险〔2008〕36号)规定的疗程可以预收费用外,一般治疗限收取当日诊疗费用并及时上传费用信息,不得提前收取多日诊疗的费用,不得以会员或其他名义制作并发放提前收取费用的各类预付卡。
(二)规范口腔科诊疗项目
1.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口腔科的,诊疗时须如实登记参保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诊疗项目名称、诊疗起止时间等相关信息,经参保人员本人或亲属、经治医生签名后,按月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2.收费时,限收取当日诊疗费用并及时上传费用信息,不得提前收取多日诊疗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