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二)申请贷款的具体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
3、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限要求:
至申请贷款之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职工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三个月(含)以上;
6、购房时限要求:
(1)期房:《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签订日期均在一年以内;
(2)现房:《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契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日期均在一年以内;
(3)棚户区改造回迁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一年内。
(三)贷款发放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
(四)借款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中心”将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1、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连续缴存不足六个月;
2、家庭成员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该笔贷款尚未结清;
3、本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征信系统中有连续3次或24个月内累计6次以上不良记录;
4、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在金融等部门有不良记录;
5、单位和个人缴存公积金均达不到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
6、通过赠予、继承等无偿方式获得的房产;
7、因债务关系,经法院判决办理过户的房产;
8、抵押物为限制上市交易的产权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