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
(一)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我市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490元,县(市)每人每月420元,在指定银行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对应表如下:
2、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医保和大额补助医保,并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3、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发放丧葬费4000元;有供养遗属的,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4、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须参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