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沈阳符合条件的人员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申请条件、材料及办理地点等详见全文。
一、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心相关规范文件。
二、适用对象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适用于在本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现役军人(现役军人贷款申请条件、办理要件、贷款额度计算等具体规定见政策指南中《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6.借款申请人自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准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现金提取公积金后,即可申请非同一房产住房公积金贷款;
8.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9.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10.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11.借款申请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2.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3.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各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均已结清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政策;
1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期限、额度计算及利率
(一)贷款期限
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30年。
商品房贷款期限计算公式:在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贷款偿还期限(男68周岁、女63周岁减实际年龄,或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高贷款期限(30年)中取最低值。
(二)贷款额度计算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在贷款比例限额、还贷能力限额、账户余额倍数限额中取最低值,减去家庭债务的合计金额,再与贷款最高限额相比取最低值,等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涉及的限额、系数、债务规定如下:
1.贷款比例限额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贷款比例限额为商品房成交价的85%。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贷款比例限额为商品房成交价的85%。
2.还贷能力限额
还贷能力限额=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6个月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之和)×还贷系数(0.5)×12个月×贷款期限。
3.账户余额倍数限额
账户余额倍数限额等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22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4.家庭债务的合计金额
家庭债务的合计金额,是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用记录中存在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车贷、消费贷等其他种类贷款余额、信用卡已透支额度、替他人担保贷款余额等各类家庭负债的总和。
5.贷款最高限额
(1)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5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85万元;家庭成员3人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105万元。当资金流动性系数大于1时,最高贷款额度提高与资金流动性系数相同的倍数。
(2)高层次人才贷款最高限额:经认定的A、B、C、D类人才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1.5-4倍(A类人才4倍、B类人才3倍、C类人才2倍、D类人才1.5倍);经认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1.5-3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级技师1.5倍、特级技师2倍、首席技师3倍)。贷款额度的其它计算方式不变。
(3)装配式住宅项目中成品商品住房贷款最高限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相关责任部门认定后的装配式住宅项目中成品商品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放宽到当期最高限额的1.2倍,贷款额度的其它计算方式不变。
(4)新市民、青年人贷款最高限额:在沈就业的毕业5年以内大中专以上学历的新市民、青年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2倍,贷款额度的其它计算方式不变。
(5)多子女家庭贷款最高限额: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1.5倍,贷款额度的其它计算方式不变。
(6)高层次人才、装配式住宅、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最多适用一项,不可叠加。
6.资金流动性系数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挂钩,资金运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资金运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资金运用率小于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资金运用率小于等于85%且大于8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1;资金运用率小于等于8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前资金流动性系数为1.2。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换算结果精确到“%”表示的小数点后6位。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其配偶),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35%,5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85%。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其配偶),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775%,5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325%。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按照首套住房标准执行。
五、办理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如已婚,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公积金中心);
2.借款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4.《沈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合并登记)》原件1份,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
5.首付款证明原件;
若符合新市民、青年人贷款政策,须提供下发日期不超过5年的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若符合多子女家庭贷款政策,须提供至少两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备注:不能联网核查婚姻信息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若与银行组合贷款,另需提供银行所需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2.近半年工资账户明细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4.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受托银行网点公积金贷款受理窗口提交贷款申请要件。
2.审核:受理柜员依据公积金贷款政策对贷款申请条件及要件进行初审、复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借款合同、贷款支付凭证等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上签字确认。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同步办理商贷受理及审核业务。
3抵押: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4.放款: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的开发企业账户,并将借款合同等资料邮寄到借款人指定地址。
七、办理时限
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公积金组合贷款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 12329
和平管理部 和平北大街48号(省妇女会馆对面)
沈河管理部 沈河区惠工街159号(地铁二号线金融中心站B出口南侧)
铁西管理部 铁西区艳粉街61号(203路终点站对面)
皇姑管理部 皇姑区宁山西路5号(百鸟公园西南角)
大东管理部 大东区大东路175-1号(永丰社区西侧)
浑南区管理部 浑南新区沈营路29-14号(哈尔滨啤酒厂对面)
于洪管理部 于洪区黄海路20号
沈北管理部 沈北新区中央路77号
苏家屯管理部 苏家屯区牡丹街63-1号
新民管理部 新民市站前大街112号
辽中管理部 辽中县南环路1号2门
法库管理部 法库县龙山路7号
康平管理部 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路64号
铁路分中心 和平区砂阳路618甲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双休日延时服务9: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以上内容如有变化,以最新实行政策为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并关注公众号【沈阳本地宝】,在对话界面输入并发送【公积金贷款】,可以获取沈阳公积金贷款最新消息、申请指南、贷款利率、贷款最高限额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