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汕头死亡证明专题为你提供死亡证明办理指南,汕头死亡证明范本等护士资格证的相关内容。

我要办理 : 死亡证明办理死亡证明范本

签发单位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指120急救车转运至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属正常死亡的,直接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填写并由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属非正常死亡,以及医生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还是非正常死亡的,申办人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接处医生协助公安部门检验,公安部门向接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调查文书后,由接处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证》。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属正常死亡的,由死者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指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签发单位详见《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书)》签发单位一览表。签发流程:由申办人先向死者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申报人口死亡信息后,由申办人持本人及死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生前病历等证件,到接到村(居)委会关于死亡信息通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属于本市户籍,但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办理《死亡证》的流程:跨区县的,向居住地或者户籍地的村(居)委申报人口死亡信息,居住地或者户籍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到村(居)通报信息后签发《死亡证》;同区县内的向户籍地的村(居)委申报人口死亡信息,户籍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到村(居)通报信息后签发《死亡证》。

3、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属非正常死亡的,申办人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向村(居)委申报人口死亡信息,村(居)委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公安部门法医检验鉴定后,由公安部门签发《死亡证》。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4、不能明确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的,由申办人报案,接到死亡人口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村(居)委协助配合公安部门调查检验,公安部门出具调查文书后,按流程办理《死亡证》。

5、属非正常死亡的尸体火化前,家属需到当地公安部门开具《尸体处理通知书》。

死亡人口户口注销和办理殡葬手续

1、本市户籍死者的申办人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部门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后,持第四联及申办人身份证件办理遗体接运和遗体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的需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申办人急需殡仪馆接运遗体到法定停尸场所办丧的,可在签发单位签发《死亡证》之后,向公安部门申报户籍注销之前,持《死亡证》第四联办理遗体接运手续。

2、非本市户籍(或无户籍)死者的申办人持第四联及死者身份证件或户口簿、申办人身份证件到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的需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非本市户籍的持第二、三联回原户籍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户籍注销和殡葬部门详见《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书)》签发单位一览表。

补发《死亡证》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或其它原因需重新补办的,可持有效身份证向原签发机构申请,原签发机构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仅只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关于申办人、医疗卫生机构的解释

本指引中的“申办人”指死者家属、知情者或供养“三无人员”、“孤儿”等对象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等。“医疗卫生机构”指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街道卫生预防保健所。

签发对象

签发对象为在汕头市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