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失业保险金申领政策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及有关文件处理。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1、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创业就业证》原件;
4、求职证明;(市就业中心办理)
5、经参保人签名《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缴费信息表》;
6、若申请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应提供户籍证明材料;
7、社会保障卡(银联)或银行账号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领人凭上述所需资料先到社保大厅保险关系科核对缴费年限,然后到待遇核发科申领失业金;
2、待遇核发科经办人员对申领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是否属于非自愿性失业;是否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累计缴费年限是否准确;对符合条件且在本地领取待遇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和期限、领取求职补贴数额和期限,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含受理回执)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给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办理时限:
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次月15日前由财务科支付。
?有关事项说明
1、失业金的领取期限与缴费年限长短成正比,求职补贴金额与缴费基数有关;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按月到社保局待遇核发科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
4、因住院治疗、怀孕、子女未满一周岁等情形本人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验证手续的,应提供患病住院等证明和委托代签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