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和缴费方式
(一)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
二、政府补贴
(一)参保缴费补贴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二)基础养老金财政负担比例
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之外部分,由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财政各负担一半。
(三)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
政府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全额代缴每人每年120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代缴费用由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
(四)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财政负担。
(五)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1200元。
但当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低于省的标准时,按省的标准执行,即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发放不低于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三、待遇调整方式
每年待省提出该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后,我市将按其提升金额同步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1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