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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018年度出口的受托出口货物,《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5日,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的,可在2019年5月15日前申报免税。
五
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2018年度出口业务单证齐全但没有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可在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免)税,但可在2019年5月15日前申报免税。
六
延期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的,可在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免)税,但若在 2019年5月15日前取得进货凭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若无法在2019年5月15日前取得进货凭证,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2018年出口业务,要在2019年4月18日前收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不能按期收汇的,应在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在2019年4月18日前收汇或未办理不能收汇申报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07 17: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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