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境定居的,提交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地区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调离本地区的,提交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证明或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
6、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25%)的,应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金交纳证明、《公有住房承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承租非公有住房的,还应当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