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指南
申请时间
每季度第一个月1至15号的工作日报名申请
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手术或烧伤工伤职工提交伤情稳定后受伤部位5寸彩色照片;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1)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近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有效近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流程
第一步:提交申请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提出书面申请。
1)市直有关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劳动能力鉴定科申请;
2)各县区职工到本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第二步:审核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告知补正时限。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撤回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三步:出具告知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告知书》
注意: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