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及范围:居民
办理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
(三)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申办材料:
结婚证、身份证和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办理程序:
(一)领取表格。申请一胎生育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二)填表、核实。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在核实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三)签发。申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凭结婚证、身份证和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到一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领《生育服务证》,其中,属于“婚后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必须同时携带办理收养的有关文件、证明和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
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收到巳由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后,由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复并将结果填入《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中,同时签名,加盖公章。对符合发证条件同意发给《生育服务证》的,由经办人填写《生育服务证》,贴上女方照片,签上经办人姓名,加盖钢印(没有配置钢印的,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盖钢印)和骑缝公章,及时发证并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在申领过程中,对情况不够清楚的,应进一步核实,再进行发放。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办理时间:工作日均可办理
办理地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监督电话:0796-8216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