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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养老金上调细则

发布时间:2023-10-05 09:46:1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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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月人均最低标准提高8元,提标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照“一般县3:7、西部政策延伸县4:6”的比例分担。提标后,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3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3元,省财政补助

一、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月人均最低标准提高8元,提标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照“一般县3:7、西部政策延伸县4:6”的比例分担。提标后,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3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3元,省财政补助一般县151元、西部政策延伸县16.4元,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要确保在今年5月底前发放到位,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二、对标国家“十四五”规划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体系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待遇领取水平达到180元的指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参保居民月人均待遇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自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地自行制定的调标实施方案应在本级政府批准后十日内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备案。本年度提标方案原则上不得晚于当年12月1日前报送备案。各地应足额安排预算,按序时进度及时将本级应补助资金拨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本年度自行提标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应于年内发放到位,不得跨年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