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肥家长帮 作者:合肥教育局 2017-05-23 10:39:15
关于合肥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努力提升教育服务能力和共享水平,经市政府常务会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总体要求,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7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7〕6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深化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改革,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为加快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不断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提供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责任,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法规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区域内公、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本区域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招生入学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入学程序。学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要进行风险评估,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二)依法依规原则
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任何学校均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机构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得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不得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严禁公办学校跨行政区招生,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原则上公办小学不得招收择校生,公办初中招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招生总额的4%。各学校须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1.小学
凡户口在我市且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单位查验盖章)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原则上小学入学年龄为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止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公告适当放宽年龄入学办法、流程和入学年龄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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