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在自治区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或因有关原因应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需重新认定的。
办理材料:
1.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申报(更改工龄的,须公示5个工作日,并提供公示材料);无用人单位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单》;
3.《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表》(一式三份);
4.参保人员的人事档案、其他关于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承办人审核,报处室负责人确认。
收费情况: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