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销户前,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购买使用权住房和装修住房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2、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
6、出境定居的
7、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8、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