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转移手续:
1、单位和职工均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或者职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者账户合并手续。
2、单位名称或者地址等信息变更,职工姓名、身份证等信息变更时,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日内,持信息变更有关证明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3、职工在本州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转出单位或者职工应当在调动当月提供批准文件或者调动证明等材料,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4、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人事或者劳动关系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机构审批文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或注销手续,以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5、单位与职工终止人事或者劳动关系、职工未销户提取或者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终止人事或者劳动关系当月提供证明材料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金融机构设立的托管账户,由公积金中心直接管理。托管户为封存状态,封存状态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6、已进入公积金中心托管账户管理的职工重新就业的,新单位应当在与职工建立人事或者劳动关系当月,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及转移手续。
7、单位与职工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人事或者劳动关系、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与职工中止工资关系之日起 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8、已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时,单位应当自恢复缴存之日起 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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