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名下的住房(含商品房、自建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农村户籍家庭拥有不超过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
(三)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累计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现值在5000元以下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和现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生产车辆、就医所需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家庭成员因婚姻等原因长期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移的;
(四)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累计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含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此类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扣除必要就业成本后的收入。
各地政府会定期根据本辖区城乡居民的收入支出数据和市场物价水平,测算制定低保标准,如果辖区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并且存款、住房等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就可以提出低保申请。
办理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2.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3.残疾人应提交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办理流程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