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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5 22:35:06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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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所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异地就医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职工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职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异地就医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工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的,待遇标准原则上与统筹区内就医保持一致。各统筹区合理设定参保职工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合理拉开差距。统筹区现行规定中,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较省内住院待遇有所降低的,经备案和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备案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一)临时省内异地住院

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

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计算规则,按照统筹区规定执行。

(二)临时跨省异地住院

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急诊抢救人员参照经备案待遇执行。

未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0%。

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计算规则,按照统筹区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各统筹区可根据本通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当前待遇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并于11月1日前完成政策调整。

本通知自1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8月31日


政策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xxgkml/jcxxgk/zcfg/09/t0906_82326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