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职工和单位每月应缴存多少住房公积金?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职工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由单位统一转到指定的银行专户内,由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为职工办理本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3、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根据南金管[2006]2号规定:从2005年1月起,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5%(由财政安排资金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执行)。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但最低不能低于5%,凡达不到以上规定比例的,均应补缴或办理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4、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如何调公积金整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即每年7月1日,以职工个人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新住房公积金年度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6、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入工资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7、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应如何办理?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8、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77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不征收利息税。
9、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0、单位如何为调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在南宁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原单位转入调入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也作相应调整。调离本单位时,在办妥工资转移关系后,调出单位应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出具一式三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由单位专管员送至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职工因工作关系调出南宁市时,在办妥调动及工资转移关系后,凭相关调动材料(调令、任职通知书、工资转移单等),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销户支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