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具体要求见附件1;
(3)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二、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
(2)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
(4)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三、节能型商用车和其他车辆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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