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2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3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4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5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
6
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7
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报销比例】
1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即“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2
按规定办理了跨省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再由统筹基金按我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3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在省外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再由统筹基金按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4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标准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原则上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