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的:
当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统筹区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需要填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转院审批表》,由首诊医院科主任填写转院理由,医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转院。转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持以下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1、转院审批表;
2、《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4、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公章)
5、住院结算收据;
6、出院证、诊断证明;
7、患者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标注开户行、姓名和联系方式)。
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转外地住院医疗费用按70%支付。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自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的:
转外前,符合转诊转院转院参保患者前往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携带下列手续:
1、转院审批表;
2、社会保障卡原件;
办理备案后可在就医地使用《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