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宅,可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入户。须提交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购房合同及缴款收据、银行按揭书;
(3)申请迁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在小城镇(含县城镇、建制镇)有固定住所或相对稳定生活来源的居民,可准予落户。须提交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缴款收据、银行按揭;
(3)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4)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5)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