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住院、门诊大病和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使用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2.参保居民发生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先由患者现金垫付,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调查审核确认后,再由其住院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3.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住院治疗,以及大学生因休学、寒暑假及法定假期、教学实习期间在非参保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从出院之日起60日内,由学校经办人员或本人、亲属手续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4.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中的银行储蓄账户。
5.超过60日不办理审核报销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和报销,其住院费用由个人自负。